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鍋爐安全節能環保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結合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環境保護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涉及範圍
本通告中鍋爐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鍋爐,其範圍規定為策劃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鍋爐的策劃製造
(一)鍋爐的策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環保法律法規、安全技藝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取得鍋爐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對其製造的鍋爐商品策劃品質負責。
(三)鍋爐的策劃文件應當經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或原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策劃文件鑒定機構鑒定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四)鍋爐策劃文件鑒定時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同時對安全、節能、環保內容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策劃文件,不得通過鑒定。
三、鍋爐的銷售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鍋爐銷售,都應確保銷售的鍋爐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環保法律法規、安全技藝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銷售用於天津市境內的鍋爐,還應當符合《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等天津市地方標準的要求。
四、鍋爐的安裝改造修理
(一)鍋爐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且不得降低鍋爐及其系統原有的能效及環保水平。
(二)鍋爐安裝、改造、修理後,應當及時進行鍋爐能效測試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檢測。
(三)鍋爐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鍋爐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時,應當對鍋爐能效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同時符合安全、節能、環保相關要求的,方可出合格具監檢證書。
五、鍋爐的使用
(一)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技藝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鍋爐的節能環保狀況進行日常檢查和監測,建立鍋爐節能環保技藝檔案。
(二)嚴格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
2016),2018年1月1日起,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外,在用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應滿足《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12/151-2016)及國家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顆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 mg/m3、氮氧化物200 mg/m3;具備條件的應達到超凈排放要求(執行《市環保局對于進一步明確35蒸噸以上燃煤鍋爐“超凈排放”改造提升環保控製要求的函》(津環保氣函〔2016〕93號))。
(三)生物質工業鍋爐嚴格執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12/765-2018)》要求,重點區域(即核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其他政府所在地建製鎮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點區域)內禁止燃燒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不得掺燒高汙染燃料且應使用專用燃燒設備並加裝袋式除塵器。
(四)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10 t/h及以上生物質蒸汽鍋爐、7MW及以上生物質熱水鍋爐,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汙染物重點排汙單位應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産業應按照相關標準自行開展汙染源自動監測的定期校準、維持、校驗等日常運行品質保證工作,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對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五)鍋爐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鍋爐定期檢驗時,應當對其能效、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發現鍋爐能效不能達到規定指標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屬地區市場監管局;發現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屬地區環保局。
六、加強信息上報
(一)鍋爐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鍋爐安全與能效檢測信息上傳至天津市特種設備變化信息監管系統。
(二)鍋爐檢驗檢測機構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一季度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情況,匯總上報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