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操作人員是指鍋爐使用單位從事在用鍋爐運行操作的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分為I、II、III級,其工作範圍如下:
⑴ 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者等於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於或者等於0.5t/h的蒸汽鍋爐,及額定功率小於或者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⑵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⑶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蒸汽鍋爐。
⑷I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I、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
⑸ 對於申請單一爐型(如有機熱載體鍋爐、立式手燒爐、余熱鍋爐、油田註汽爐等)的鍋爐操作人員,其考核內容可以有所側重,並且在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限定操作的爐型範圍。
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可以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中的資格項目中註明其級別,表述為III級(高級)、II級(中級)、I級(初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