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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浏覽次數: 發布時間:2018/6/28 8:41:50

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鍋爐生產、運行和汙染治理技藝的進步,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管控要求。

鍋爐排放的水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

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北省環境工程評估核心、河北科技大學、河北奇正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同時還規定了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控製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以燃煤、燃油、燃氣、燃生物質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以下蒸汽鍋爐以及65t/h以上非發電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和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頁巖、煤矸石、水煤漿、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汙染排放控製要求執行;使用輕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汙染排放控製;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的汙染排放控製。

本標準不適用於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及其他非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於在用鍋爐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策劃、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嶄新版本(包括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3095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564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13271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HJ/T42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5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75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藝規範(試行)

HJ/T76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藝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品質保證與品質控製技藝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藝規範

HJ/T398固定汙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43固定汙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836固定汙染源廢氣低密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13/T2376固定汙染源廢氣顆粒物的測定β射線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鍋爐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在用鍋爐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3新建鍋爐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

3.4有機熱載體鍋爐

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5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幹煙氣的數值。

3.6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

標準狀況下,煙囱幹燥排氣中大氣汙染物任何1h品質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3.7煙囱高度

從煙囱(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囱出口的高度。

3.8氧含量

燃料燃燒後,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幹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4.1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2燃煤鍋爐配套堆場應采取封閉措施,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濃度執行表2的規定。

4.3每個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囱,煙囱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囱不低於8米,鍋爐煙囱的詳細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囱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築物時,其煙囱還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4.4脫硝設備的策劃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反應物混合均勻,反應完全,減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對環境空氣品質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大氣汙染物排放。

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品質濃度不應高於2.3mg/m3。

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的脫硝設備,氨逃逸品質濃度不應高於7.6mg/m3。

4.5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汙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汙染物監測要求

5.1汙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鍋爐使用産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産業監測製度,製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5.1.2鍋爐使用産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藝規範的要求,策劃、建設、維持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

5.1.3對鍋爐使用産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控。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5.1.4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汙染物重點排汙單位應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產運行,按照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5對鍋爐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有關規定進行監測品質保證和品質控製。

5.1.6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5.2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産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産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標準排放限值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發布之日後,新製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彙總或工業)大氣汙染物標準排放中,汙染物排放限值嚴於本標準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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