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燃氣鍋爐來說,一次未點着火,則就必須對爐膛煙道再進行吹掃後,方可進行第二次點火。
(3)在燃氣鍋爐燃燒調整過程中,為確保燃燒品質,必須對排煙成分進行檢測,以確定過剩空氣系數和不完全燃燒情況。一般來說,燃氣鍋爐在運行過程中,一氧化碳含量應低於100ppm,且在高負荷運行時,過剩空氣系數不應超過1.1~1.2;在低負荷條件下,過剩空氣系數不應超過1.3。
(4)在鍋爐尾部沒有采取防腐或凝結水收集等措施的情況下,燃氣鍋爐應盡量避免在低負荷或低參數情況下長期運行。
(5)對於燃用液態氣的燃氣鍋爐,應特別註意鍋爐房的通風條件。因為液態氣的重度比空氣大,萬一發生泄漏極易引起液態氣在地面上凝結和擴散,造成惡性爆炸事故。
(6)司爐人員應時刻註意氣體閥門的開關情況。氣體管路不可漏氣,若有異常情況,如鍋爐房內有異常氣味,不可開啟燃燒器,應及時檢查通風情況,排除氣味,檢查閥門,正常後才可投入運行。
(7)氣體壓力不可過高和過低,應在設定的範圍內運行,詳細參數由鍋爐生產廠家供應。當鍋爐運行一段時間,發現氣體壓力低於設定值時,應及時與煤氣公司聯絡,供氣壓力是否有變化。燃燒器運行一段時間,應及時檢查管路中過濾器是否清潔,如氣壓下降很多,有可能是氣體雜質過多,過濾器被堵塞,應拆下清洗,必要時更換濾芯。
(8)在停運一段時間或檢查管路後,在重新投入運行時,應打開放空閥,放氣一段時間,放氣時間應根據管路長短及氣體種類來確定。若鍋爐停用時間較長,則應切斷煤氣供應總閥,關閉放空閥。
(9)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的規定。鍋爐房內不可隨意用火,嚴禁在氣體管路旁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
(10)應遵守鍋爐製造廠家及燃燒器廠家供應的操作說明書,且說明書應擺放在便於取閱的地方,以便查閱。有異常情況,不能解決問題時,應視問題性質及時與鍋爐廠或煤氣公司聯絡,維修要由專業維修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