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訂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中鍋爐的定義: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也就是說,無論使用什麽燃料,其規定範圍都是一樣的,只是燃料熱源不同。鍋爐必須同樣遵循《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對於容積大於等於30L的蒸汽鍋爐,使用者必須到當地品質技藝監督局登記辦理鍋爐使用證,而且每年要接受使用證的年檢。
對於容積小於30L的蒸汽鍋爐,我們習慣稱之為免檢型小型蒸汽鍋爐(也稱蒸汽發生器),不需要辦理使用證。